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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指定「北港義民廟大清皇恩寵賜旌義眾魂同塋碑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
刊登日期:2023/1/10
發文日期:2023/1/7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13825467D號。
主旨:公告指定「北港義民廟大清皇恩寵賜旌義眾魂同塋碑」為本縣一般古物。
依據: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5條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5條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名稱:北港義民廟大清皇恩寵賜旌義眾魂同塋碑。
二、分類:生活及儀禮器物。
三、古物綜合描述:
(一)年代:清領時期。
(二)數量:1件。
(三)尺寸:寬55公分/長120公分/深度暫無法測量(目前嵌於牆上)。
(四)主要材質:石質。
(五)指定理由:
1、可象徵義民墓塚初創及最早的祭祀對象,與地方信仰有關。
2、本碑立碑時間為乾隆53年6月,乃林爽文事件平定後4個月,反映笨港地區和林爽文事件之密切,是笨港義民信仰之重要文物。
3、本碑可反映清領時期閩籍受封義民墓碑之獨特性。
4、以花崗石雕製,碑文貼金隸書,材質、工藝、字體風格具特色。
5、為特殊少見之合塋碑。
6、廟塚合一,與清領時期之義民信仰、閩籍發展息息相關,是笨港地區社會族群變遷的見證。
四、法令依據: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67條暨《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、4、5、6項。
五、公告日期及文號: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府文資二字第1113825467D號。
六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一般古物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2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寄遲誤,請儘早寄件,以維護權益。
七、檢附旨案文物照片1份。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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